饥饿的盛世(出书版) 第9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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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中国历史上最常见的政治疾病是“肠梗阻”,也就是最高决策无法有效通过官员阶层贯彻到社会底层。乾隆朝中前期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。乾隆朝中前期官僚队伍效率颇高,执政能力极强,皇帝的重大决策基本可以得到有力贯彻。这就为乾隆盛世的到来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干部保证。
  第四,乾隆前期惩贪措施的成功。
  乾隆皇帝是中国历史上惩贪态度最坚决、手段最严密、手腕最强硬的皇帝之一。
  乾隆心思细密,万事求全,深知防微杜渐的重要性。因此,他整顿吏治,是从抓请客送礼之类的小事开始。腐败如同细菌,一旦有了滋生的落脚点,就会迅速蔓延。小小不言的礼物如果不加防范,必然发展成大额贿赂。所以他明确规定,各级官员之间,不得再以送“土宜”,即“土特产”之类的名义赠送礼物。皇帝说,“持廉之道莫先于谨小慎微,督抚为一省表率,既收州县土宜,则两司、道府之馈遗又不可却,而州县既送督抚土宜,则两司、道府之馈送又不可少,层屡递及,督抚之所收有限,而属员之费不赀”。(《清会典事例》)
  针对公款吃喝日益普遍的事实,皇帝还规定,督抚大员们的酬酢宴会一切费用,“应出资自办”,派委属员负担筵席费用等事“概行禁革”,以防府县等“藉端要结,甚且赔累”,(《清会典事例》)扰乱民间。
  官场上,收受门包一直是一个小小的痼疾。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,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,启腐败之先声。因此乾隆五年(1740年),皇帝规定,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员,凡到州县地方,有敢借机收受门包的,“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,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”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年),皇帝又通谕各省,从督抚到道府,要严格管理家人,“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,各督抚传事禀话,交中军巡捕等官传禀,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”。史上第一回,皇帝的惩贪规定细化到了大臣们的家人。(《清会典事例》)
  人们的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,但实际上,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远严厉于雍正朝。乾隆以前,惩贪实行“完赃减等条例”。该条例规定,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,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,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。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,还可以再宽限一年,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。第二年还没能全部补赔的,犯官进监,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。直到家产尽绝,才被处死。这样拖来拖去,贪官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。
  经过长时期的酝酿,乾隆二十三年(1758年),皇帝克服巨大阻力,毅然废除了“完赃减等条例”,代之以“完赃不准减等”的新例。不管你家里多有钱,贪污白银只要满了1000两(相当于今天的20万元人民币)即判处斩首,决不宽贷。这一改革,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,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,家破人亡。凡贪污或受贿案件,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,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、查抄,籍没家产异常迅速、严密而彻底,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,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,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!在中国历史上,惩贪严厉者,在朱元璋之后,乾隆可排第二名。
  立法如此之严,执法更有过之而无不及。乾隆惩贪举措,有以下几个特点:
  一是防范严密,明察秋毫。乾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折制度,广布耳目,充分监察大臣们的一举一动。而且对同一个人,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,以免偏听偏信。这样就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。比如乾隆十一年(1746年),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。开泰回禀说,鄂氏年老体衰,不过尚能正常办公。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,不过数量不多,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。皇帝看后批示,鄂氏的问题不仅如此,你反映的并不全面:“非但此也!鄂弥达往查湖南省,令其子拜各属员,亦间有收受礼物者,操兵全不阅看……”通过这种方式,所有高级官员时刻感觉自己处于四周同僚的监察之中,时时自危,居官自然如履薄冰,不得不小心谨慎。
  二是执法从严,决不姑息。高级官员如果事涉腐败,即使情节轻微,数量不多,也决不轻恕。
  云南总督恒文是乾隆喜欢和信任的大臣之一,他头脑灵活,能力突出,善于处理各种复杂关系。乾隆说他“历任封疆,受恩最重”。乾隆二十二年(1757年),恒文按各地惯例为皇帝准备“土贡”。他因云南产金,拟购买黄金制作几个金手炉献给皇帝。当时黄金市价为每两金子换14两银子,而恒文为了占便宜,只给10两银子。这当然是以购买为名,行勒索之实,确实相当卑鄙,不过占这么点小小便宜,情节也确实谈不上重大。
  此事被揭发后,乾隆颇感意外,立即派尚书刘统勋为钦差大臣前往严查。虽然案情轻微,皇帝却决定立刻赐恒文自尽。后来因查出此事之缘起是经下属怂恿,情有可原之处,遂改为终身监禁。给恒文买金子帮过忙的云南巡抚、云南布政使、云南按察使一并被革职,其他56名州县官员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。皇帝对涉及贪腐之案毫不宽假的坚决态度于此可见。
  乾隆二十一年(1756年),湖南布政使杨灏借工作之便,侵占3000多两白银案发,杨灏被处以斩监候,伺二十二年秋后处决。乾隆二十二年秋审,也就是复核死刑犯时,继任湖南巡抚蒋炳认为杨灏已经在一年内把赃银全部弥补,建议判他死缓,九卿科道及三法司对此都无异议。案卷进呈,乾隆皇帝“阅之不胜骇然”,气得手直打战,“不胜手战愤栗”,当天之内连下四道上谕,连篇累牍,痛斥这一建议之荒唐。他说,杨灏身为三品大员,乃克扣至3000余两,本应立行斩首,“监候已系朕格外之恩”。对如此恶劣的犯罪情形,皇帝以为大臣们自然会建议处死,不料居然大臣们一致认为应改判死缓。狼藉至此,犹得宽免一死,“则凡督抚大吏,皆可视婪赃亏帑为寻常事,侵渔克扣,肆无忌惮”。“其何以饬官方而肃法纪耶”!
  杨灏被立即处死,提出改判动议之湖南巡抚蒋炳被罢官抄家,发往军台效力赎罪。附和此议之尚书、侍郎、给事中,御史赵弘恩、鄂弥达、蒋溥、李元亮、王际华、李清芳、王和、勒尔森、舒明、董邦达、金德瑛、刘纶等68人,分别处以革职留任、降级留任、销级、销纪录、降级、注册等处分。
  第二天,皇帝仍然气不能平,又下达长谕,痛斥官官相护之风。乾隆说:
  夫明刑弼教,乃国家刑政之大纲……近日内外问刑衙门习气,不求其情罪之允当,惟事妇寺之仁……至俨然服官从政,自当知凛遵宪典,而犹悍然作奸犯科,此而可宽,则谁不蔑法营私,小民将必深受其害……岂有方岳大员,婪赃累累,而尚藉口完赃,俾得偷生视息,有是理乎!……九卿科道,每于秋审棚内哓哓致辩,不过求宽一命,或为自己积福地,而于此等要案,则无一人见及,雷同附和,公为矫诬,此而不加惩儆,纪纲安在!……
  在谕旨的最后,皇帝坚定地表示:
  为官相护之痼习,朕必力革而后已!
  三是不避皇亲国戚。
  慧贤皇贵妃是大学士高斌的女儿,雍正年间即成为宝亲王的侧福晋。乾隆登基后册立为贵妃,乾隆十年(1745年)去世后追晋为皇贵妃。她生前受宠程度仅在孝贤皇后之下,是四位得以入葬地宫的后妃之一。
  慧贤皇贵妃的亲弟弟高恒沾了姐姐的光,仕途颇为顺利,乾隆二十二年(1757年)出任两淮盐政这个肥缺。然而此人就任不久,就“收受商人所缴银两至十三万之多”。案发之后,皇帝毫不宽贷,以其“辜负圣恩,罪无可逭”,将这位小舅子立即处死。
  不过毕竟是自己的至亲,杀掉高恒之后,皇帝对高恒的后人相当照顾。十年之后,高恒之子高朴得以出任叶尔羌办事大臣。不料此人颇绍祖风,到任不久就私役回民开采玉石,转往内地私卖,把钱装入自己的腰包。事发之后,皇帝一面痛惜不已,一面又以高朴“贪婪无忌,罔顾法纪,较其父高恒尤甚,不能念为慧贤皇贵妃侄而稍矜宥也”,降旨将高朴即于当地正法。
  后世评论乾隆,几乎一致肯定其前期执法之严。晚清薛福成说过:“高宗遣诸贪吏,身大辟,家籍没,僇及子孙。凡所连染,穷治不稍贷,可谓严矣!”总结乾隆年间,封疆大吏以侵贪立案查处者多达三十几起,其中明正典刑或赐令自尽的有二十余名,平均一两年即有一名省级军政大员因侵贪或徇庇侵贪而正法,这是前代所罕见的,也是有清一代所仅见的。
  因为乾隆前期抓紧了吏治或者说反腐败这个关键,所以才能迅速把清王朝推向了盛世之巅。这一点是朝野公论。章学诚认为,乾隆四十五年(1780年),即和砷当政之前,乾隆朝都可以称为清明盛世。赵翼后来也说乾隆中前期,秉中枢者俱洁身自好。
  第六章 文字狱——盛世须用重典
  君权像恶性肿瘤一样,是世界上最具扩张性的事物之一,它不允许任何独立的事物存在。专制权力的独占性本质驱使它永远努力冲破一切限制,挣脱所有束缚,深入社会每一个角落,毒化每一个细胞,直至最后整个社会在它的紧紧拥抱中窒息而死。士人的人格追求,在专制达到极峰的清代就成了君权的障碍。
  一 打击“越级上访”
  乾隆二十二年(1757年)四月初七,皇帝的大驾行走到了江苏与山东交界的涧头集。刚刚结束了第二次南巡北返,坐在打开轿帘的大轿里,乾隆心情不错。初春季节往往是他诗兴大发的时候,遥望绿色笼罩的原野,他在心中酝酿着诗稿。
  大驾突然停了下来,前面传来了喧哗声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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