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案件调查处 第12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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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连忙回答:“都在路上,马上就到。”
  师秦打量一圈,才发现周吴不在,于是问肖隐:“周老师呢?是回旅馆了吗?”
  肖隐回答:“不,你们没回来时,周老师就忙着给那些打群架的小混混们做思想工作,效果很好,孩子们都哭了。南京公安觉得可行,就借走周老师,去给那些受到蛊惑的听众们讲课谈心,以此来减少他们内心的戾气。”
  师秦了然。
  所有的审判团成员来了之后,先至审问室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,询问了姜宇一些问题。做好记录后,大家都围着桌子坐了下来,赵小猫递上他们这边给出的有关姜宇罪行的总结笔记,审判员们看完之后,讨论开始。
  孙狸说道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刑法(1990年修订版)》,我们认为,姜宇所犯罪行如下,特殊刑法第三条谋害人命,第六条因自己的特殊技能故意对人类造成危害,第十三条犯罪后出逃,第十六条不配合抓捕工作,设置障碍,耽误正常办公,第三十二条,认罪态度不积极不良好。我们给出的初步判决是,长江流域黑鳞鲛,姜宇,入北海崖边无生城咸池,羁押一百八十年,以上。”
  审判团里一个穿西装的男妖摇头:“首先我们要对第三条提出质疑。我们来之前,在南京公安那边了解了杀妻案和故意谋杀抛尸案的情况,我们坚持认为,人类若心无邪念,则不会被黑鳞鲛蛊惑,我们也做了统计,午夜繁华声电台自今年三月一日创建以来,听众大概在一百到一百二十之间,然而有实际犯罪行为且造成伤亡事件的仅六起,包括恶性杀人事件两起。这也就是说,姜宇并不是造成杀人案件的主要凶手,试想,如果那两个杀人犯自己没有杀人的欲望和念头,又怎么会被蛊惑,并且实施犯罪?因此,我们认为,第三条谋害人命并不准确,我们看过一九九零年的特殊刑法后,选出了更为准确合理的一条,特殊刑法第六条,因妖的原因,刺激人类做出犯罪行为,则妖承担一半责任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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